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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资产保值,离岸信托被热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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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从事离岸家族信托业务的律师透露,尽管他提供的该业务只能在尽可能保本基础上提供年化2%左右的收益率,但不少中国富豪仍然趋之若鹜。

    

为了资产保值,近期越来越多中国富豪倾向于借助离岸家族信托基金来规避风险。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将个人财富与企业经营风险隔离的最佳方式。

  

最新动态显示,过去两个月内,融创中国董事长孙宏斌、龙湖集团董事长吴亚军、达利食品董事长许世辉、周黑鸭实控人唐建芳纷纷将资产转入离岸家族信托,共计约170亿美元。上述庞大金额创下历年来我国富豪购入离岸信托金额之最。

  

两月内转入170亿美元

  

富豪们的动态历来备受关注,随着股市震荡加剧以及全球经济增长下行预期加强,他们如何实现资产保值深深吸引着市场目光。比如,2018年11月末,龙湖集团董事会主席吴亚军通过其设立的一只离岸全权信托基金,将自己持有的龙湖集团44%股权(市值约79亿美元),全部分派给自己女儿蔡馨仪设立的一只离岸全权信托基金。

  

紧接着,两位食品行业的“巨头”也在2018年12月中旬,将公司股份向家族信托基金转移。其中,周黑鸭的富裕家族信托,是由实控人唐建芳作为委托人以其本身及其家族成员为受益人设立。转让后该信托将间接持有周黑鸭合共12.23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1.34%。

  

2018年12月7日,达利食品董事长许世辉及许阳阳(女儿)分别向陈丽玲(妻子)转让其于Divine Foods-1及Divine Foods-3的2%及100%控股权益。

  

而2018年12月31日,融创中国董事长孙宏斌将204262万股融创股权(市值约45亿美元)转让给离岸家族信托基金South Dakota Trust Co.。

  

这类个案绝非少数。据不完全统计,从2018年11月至今,民企股东成立或将股份转移到离岸信托的至少有11例,涉及市值近1700亿元。房企中,除龙湖及融创外,还包括中小型房企景瑞地产、宝龙地产及旭辉控股。

  

此外,2018年7月上市的小米创办人兼主席雷军,在小米上市前就已经成立家族信托,管理市值逾400亿元的小米股份。

  

那么,这些大佬为何这样做?分析人士指出,顶级富豪们的这种做法,很可能是在求避税,也有人认为这是财富保值的一种选择。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这些房企大佬都是通过一定交易结构,由海外企业持有国内资产,然后再将海外的股权装入离岸信托。

  

资产保值需求使然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四大富豪所成立的家族信托,注册地各有不同:比如,融创的孙宏斌选择在美国南达科他州注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安排成立家族信托,持有融创控股权,他本人及若干家族成员则为指定受益人;吴亚军则是在龙湖上市前的2007年10月30日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设立信托Charm Talen。

  

公开资料显示,周黑鸭的唐建芳,通过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成立的Cantrust作受托人,成立家族信托,然后注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

  

除融创中国外,上述三家香港上市公司均表示,转让目的与接班人计划有关。龙湖集团(00960.HK)、周黑鸭及达利食品曾公告表示,信托安排涉及的转让主要是为家族财富的管理及传承。

  

资深信托行业分析师袁吉伟向记者指出,所谓离岸信托,就是在国外或者非内地地区设立的信托,诸如开曼群岛、香港等,这些地区信托法律完善,能够实现资产隔离,不过离岸信托设立一般需要将资产转移出镜。

  

“其实不只房企,很多企业家都设立了离岸信托。”袁吉伟进一步表示,该信托基金的主要作用包括满足财富传承需求,类似家族信托;满足资产隔离需求,避免因婚姻等分割家族财富;也有避税方面的安排。

  

一位从事离岸家族信托业务的律师透露,尽管他提供的该业务只能尽可能保本的基础上提供年化2%左右的收益率,但不少中国富豪仍然趋之若鹜。

  

涉外信托法规须完善

  

相关人士同时表示,大多数人以为富豪抱住离岸信托的“大腿”,仅仅是担心自己的财富因税务问题受到波及,其实更重要的一大原因是:当前全球金融市场波动剧烈,全球经济增长充满不确定性,他们担心家族财富正承受越来越大的投资风险。

  

事实上,自从2018年10月中旬美股大跌以来,香港的离岸信托行业咨询量也瞬间飙升。有从业人员表示,这是全球富豪都难以承受的财富损失力度,促使他们只能将离岸家族信托视为资产配置“避风港”,中国内地富豪也不例外。

  

除此之外,内地富豪们还有别的“算盘”。上述从业人员如是说,有的富豪担心自己子女婚姻可能破裂,导致自己部分家族财富不得不分割出去,因此打算尽早建立离岸家族信托基金隔离上述风险。还有的富豪因为家庭特殊原因打算财富隔代传承,因此想用离岸家族信托将孙子或孙女设定为指定的受益人,而不是他的子女。

  

“对于离岸家族信托,还要考虑财产地和离岸地之间的税法和税率规定,看这两个地方的国家有没有相关的税收协定,否则可能会造成重复纳税。”京都律师事务所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高级顾问高慧云如是说。

  

不过,在袁吉伟看来,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离岸信托的相关法律规范,也没有加入海牙信托公约,在处理国际信托事务和冲突方面存在很多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之处。所以,离岸信托在实施上还有待进一步规范,涉外信托法律法规必须尽快完善。此外,“信托公司也要加强离岸信托研究,诸如获取海外信托牌照,使用国内信托及离岸信托更好地服务于超高净值客户的财富管理需求。”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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